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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2-12-09 00:00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城市再生水管网工程技术标准>等66项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225号),由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项目计划号2021-1-38)已按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量急剧增加,线路板是几乎所有电子设备和电器设备的重要部件。随着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更新换代频率的加快,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速度也逐年加快,进而产生大量的废线路板( PCBs)。

  但目前废线路板综合利用行业企业普遍存在利用水平较低,工艺类型单一,利用深度不够,利用产物附加值较低,污染防治设施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提升我省废线路板综合利用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规范利用产物及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亟需制定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防控技术规范以满足我省生态环境管理需求,以更高的生态环境标准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结构调整、产业发展。

  本文件按照GB/T 1.1&mdash;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章节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废线路板收集、运输、贮存技术要求,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利用产物控制要求和运行管理要求组成。

  本文件规定了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运输、贮存技术要求,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利用产物控制要求和运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废线路板综合利用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污染控制、运行管理以及与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

  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接收已拆除或未拆除电子元器件的废电路板、废印刷线路板的企业,应具备铜、铅、镉、铬、汞等主要重金属元素的检测能力;采用高温热处理企业应具备铜、铅、镉、铬、汞、溴、氯等元素的检测能力;仅接收线路板生产过程中的废覆铜板和边角料的企业,应具备铜等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分析能力。

  2.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分析测试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从事分析测试工作。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入厂分析记录台账,按照&ldquo;一厂一档&rdquo;方式建立数据档案,与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时存档,数据应保存10年以上。

  大气污染控制:

  1.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经过负压收集,采用喷淋、活性炭吸附等方式确保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等满足 GB 16297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干法分选技术产生的粉尘应经过有效收集,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或静电除尘等方式实现尾气达标排放,干法分离技术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应满足 GB 16297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制要求。

  3.高温热处理法产生的废气,应配备完善的尾气治理设施,经净化处理后废气指标应满足 GB 9078、GB 18484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协同处置废线路板的铜冶炼炉产生的废气,应配备完善的尾气治理设施,有效控制二噁英排放,经净化处理后废气指标应满足 GB 9078、GB 25467、GB31574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

  1.废线路板综合利用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废气中 VOCs 和颗粒物应满足 GB 37822、GB 16297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2.破碎、干法分选各物料出口应控制出料过程中粉尘的无组织排放。3.采用水力摇床分选的企业,应控制含铜钻孔粉在卸料、进料过程中粉尘的无组织排放。

  噪声污染控制:

  1. 破碎机、分选机和风机等机械设备,应采取降噪、减噪措施。2.搬运、手工拆解和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应采取可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过程噪声的管理措施。3.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 GB12348 的要求。

  监测与信息公开:

  1.企业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废水、废气、噪声等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采用干法分选的,应对粉尘、铜、铅、汞、镉等指标进行定期监测;采用湿法分选的,应对 SS、COD、氨氮和重金属铜、铅、汞、镉等指标进行定期监测;采用高温热处理和协同处置的,应对烟气含氧量、SO2、NOX等指标进行在线监测,对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

  2.企业应定期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判定综合利用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定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