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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道路、公共广场保洁质量与作业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道路、公共广场保洁质量与作业规范

发布时间:2023-01-04 00:00

  为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保洁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更高品质生活的需要,本市道路保洁地方标准《道路、公共广场保洁质量与作业规范》(DB31/T524-2022)于近期修订完成、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标准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助力市容环境提升,为广大市民提供更舒适、整洁的生活环境。

  道路、公共广场保洁质量与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公共广场保洁质量与作业的总体要求、保洁质量要求与环境卫生控制指标、保洁作业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和公共广场及其附属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的保洁质量及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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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术语和定义

  3.1道路roads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路以外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规定名称的道路、高架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3.2公共广场 public squares

  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3.3附属公共绿地 auxiliary public park

  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及道路沿线附属绿地。

  3.4附属公共设施 auxiliary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道路、人行道及公共广场的环卫设施类、道路交通类、服务设施类公共设施。

  注:环卫设施类公共设施包括废物箱;道路交通类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候车亭、导向牌、指示铭牌、公共交通站牌、路、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交通隔离带(机动、非机动)、人行道栏杆等;服务设施类公共设施包括书报亭、电话亭、邮筒(箱)、信息栏、消火栓、电力控制箱、通讯控制箱等。

  3.5保洁cleaning

  清除污染物,清洁维护城市公共环境的平面和立面,以恢复和保持其原有状态,达到环境整洁的清洁过程。

  3.6点状污染物 slight contamination

  面积在20cm2以下的单个污染物。

  3.7块状污染物 massive contamination

  与周边废弃物有密切关联的、面积在20cm2以上的污染物。

  3.8条状污染物strip contamination

  在一个面上,一个污染物长度或若干个点状、块状(各点或块的间隔距离不超过50cm)污染物连续分布长度在5m以上的,称之为条状污染物。

  3.9缺陷 defect

  因各种外部作用而形成,影响环境卫生质量的各种污染物。

  3.10环境卫生区域 area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通过保洁作业,需要达到相应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区域,包括道路、公共广场及其附属公共绿地、公共设施。

  4 总体要求

  4.1 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要求

  根据道路所在位置的重要性和公共性程度将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区域等级实行差异化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和保洁作业要求,具体划属原则如下:

  a)一级区域

  1)大型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周边的路段;

  2)主要党政机关、重要外事机构周边的路段;

  3)主要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周边的路段;

  4)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城市主干路及其它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b)二级区域

  1)中小型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周边的路段;

  2)次要党政机关、一般外事机构周边的路段;

  3)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路段;

  4)有固定交通线路及交通场站的路段;

  5)城市次干路及其周边主要路段。

  c)三级区域

  1)远离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的路段;

  2)其它无法划为一级、二级的区域。

  4.2 保洁服务总体要求

  保洁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保洁服务应达到所属区域等级质量要求及作业要求,应不断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

  b)保洁作业后道路、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绿地、公共设施无缺陷,呈现本色;

  c)保洁作业应做到安全、规范、文明、卫生,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市民及交通的影响;

  d)管理部门应针对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制定保洁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指挥以及管理工作。

  4.3 环境卫生质量保障时间要求

  一天中通过保洁作业,达到相应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时段称为环境卫生质量保障时间,道路、公共广场及其附属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质量保障时间应符合表1的要求。一年中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称为年度环境卫生质量保障率,年度环境卫生质量保障率不应低于90%。

表1 环境卫生质量保障时间要求

  4.4 清除污染物时间要求

  在环境卫生质量保障时段内,各类区域、设施上的缺陷,自发现起应在20min内及时予以清除。

  5 保洁质量要求与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5.1 道路

  5.1.1 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道路保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路面无各类废弃物,无痰迹、粪便、污水、污物、无明显积尘等;

  b)人行道侧石、行道树树穴内等无各类废弃物;

  c)窨井进水口应保持清洁;

  d)隔栅板沟眼畅通;

  e)沟底无残留污水、无残积沙土、无明显污迹;

  f)清道垃圾收集容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等环卫设施的外表,无积灰、无污迹、无乱招贴;

  g)清道垃圾、沿街上门收集垃圾禁止再次落地、污水滴漏。

  5.1.2 道路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道路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道路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5.2 公共广场

  5.2.1 公共广场保洁质量要求

  公共广场保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公共广场内各部位整洁,无明显积尘、污水、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粪便及其他污物;

  b)广场内设施表面清洁,无积尘、油迹、锈迹,标识清晰可见,无乱涂写、乱招贴、乱刻画等。

  5.2.2 公共广场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公共广场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公共广场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5.3 附属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

  5.3.1 附属公共绿地

  5.3.1.1 保洁质量要求

  附属公共绿地保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绿地各部位整洁,无垃圾、渣土、污水、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粪便及其他污物;

  b)雕塑、小品等其它绿地内设施要表面清洁,无积尘、油迹、锈迹,无乱涂写、乱招贴、乱刻画等。

  5.3.1.2 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附属公共绿地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附属公共绿地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5.3.2 附属公共设施

  5.3.2.1 保洁质量要求

  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废物箱箱门、箱体等整洁无缺损、内壁整洁、标识清晰、配置垃圾袋方便投放,箱内垃圾积存不超过投放口,箱周围地面整洁;

  b)各类公共设施应外表整洁,无破损和锈蚀,无浮灰,无乱涂写、乱招贴、乱刻画,顶部和周边无垃圾和杂物,文字、图片、标识清晰。表面清洁,无积尘、油迹、锈迹,标识清晰。

  5.3.2.2 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附属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如下:

  a)环卫设施类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环卫设施类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b)道路交通类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道路交通类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c)服务设施类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 服务设施类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表7服务设施类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控制指标(续)

  6 保洁作业要求

  6.1 一般要求

  保洁服务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做好作业工具、设备的检查,确保作业工具、设备的整洁、安全、有效;

  b)道路、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宜实行夜间清扫作业、日间保洁维护的保洁方式,机械化作业应避开所在区域公安部门规定的高峰时段;

  c)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保持衣帽整齐,并佩戴工号牌,且有所属单位的明显标志、作业工种等;

  d)保洁作业应配有安全警示灯具、标志设备,保洁作业人员应穿着警示服并配备保证作业安全的工具,警示服应符合GB 20653的规定;

  e)作业过程中应无明显扬尘,在收集、运输垃圾过程中不得有洒落、飞扬、滴漏现象;

  f)保洁作业时使用的洗涤剂、涂料和装饰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g)作业车辆尾气排放及噪声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行驶速度等参数应按照车辆出厂参数确定;

  h)保洁作业收集的垃圾,应及时清运至指定收集点,进入收集容器,不得将垃圾扫入窨井、河道、露天堆放等;

  i)垃圾倾倒后应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摆放整齐,无洒落,容器内无留存垃圾及污水;

  j)保洁作业后工具应堆放整齐,不对行人、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影响;

  k)在气象部门预测的低气温低于4℃,或发布的台风、暴雨、大雪等气象预警期及其影响期内,应停止冲洗作业的排班。

  6.2 道路和公共广场

  6.2.1 道路保洁作业分类

  在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按照一个自然路段内(长度大于500m的自然路段计为两个)的平均人流量或沿街商铺单位数,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进行保洁,具体划属原则如下:

  a)一类保洁道路:平均人流量为大于100人次/分钟,或沿街商铺单位数大于10家的道路;

  b)二类保洁道路: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或沿街商铺单位数大于2家且小于等于10家的道路;

  c)三类保洁道路:平均人流量小于50人次/分钟,或沿街商铺单位数小于等于2家的道路。

  6.2.2 道路保洁作业频次

  按照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及道路保洁类别,道路保洁作业及上门收集频次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道路保洁及上门收集频次要求

  6.2.3 道路、公共广场保洁作业

  道路、公共广场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级区域的道路和公共广场的日间人工保洁宜配备具有相关功能的小工具;

  b)雨天清扫保洁时,应及时清理窨井口垃圾,保持窨井口畅通;

  c)清扫保洁车辆标识应清晰完整,车容整洁;

  d)出车前应做好车辆的例行检查,确保车辆设备安全、整洁、有效;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冲洗和保养;

  e)机械化清扫保洁、冲洗作业时不得漏扫、漏冲,扫路车、洗扫车、清洗(洒水)车等应与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

  f)清扫保洁车辆作业时,总质量小于8500kg的,作业噪声应低于85dB;总质量大于等于8500kg的,作业噪声应低于87dB;

  g)机械化清扫保洁、冲洗车作业时应打开警示信号提醒路边行人,并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污水飞溅过往行人;

  h)清扫保洁车辆摆放整齐,停车应紧靠侧石,不得横向占道,严禁在路口、公交停靠站等不安全或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

  6.3 附属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

  6.3.1 附属公共绿地

  附属公共绿地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清扫保洁时应注意保护绿化,不得损坏花草树木;

  b)保洁作业时应巡回走动,用环保、实用的工具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垃圾及落叶。

  6.3.2 附属公共设施

  附属公共设施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和整洁,不得破坏公共设施自身结构、涂层等;

  b)在清除公共设施上的乱招贴、乱涂写时,应不留黏痕和印迹;

  c)应对环卫设施类进行消毒、杀菌;

  d)遇恶劣天气造成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严重污损,应及时进行清洗;

  e)沿街废物箱应清洁卫生,及时分类收集无满溢,每次收集后应及时进行箱体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