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标准集团解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

标准集团解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06 00:00

1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的流程、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县域为单元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其他级别行政辖区或一定地理空间单元范围内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55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

GB/T 38582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HJ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LY/T 2735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 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 号)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 年 第 61 号)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函〔2020〕12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2

生态功能ecological function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提供的惠益,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类型。

3.3

水源涵养water conservation

指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主要表现在缓和地表径流、补充地下水、减缓河流流量的季节波动、滞洪补枯、保证水质等方面。

3.4

水土保持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指生态系统通过截留、吸收、下渗等作用以及植物根系的固持作用,减少土壤肥力损失以及减轻河流、湖泊、水库淤积的重要功能。

3.5

防风固沙sand fixation

指生态系统通过固定表土、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地表粗糙度、阻截等方式,减少土壤的裸露机会,提高起沙风速、降低大风功能,从而提高土壤的抗风蚀能力,削弱风的强度和携沙能力,减少土壤流失和风沙危害的重要功能。

3.6

生物多样性维护biopersity conservation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发挥的作用,与珍稀濒危和特有动植物的分布丰富程度密切相关。

3.7

主导生态功能dominant ecological function

指在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的反映区域生态功能主要因素的生态功能。为方便生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的主导生态功能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和其他生态功能等。

3.8

生态功能价值量 ecological function value

指采用经济学方法对生态功能的价值量进行评估,利用价值量(货币价值量)反映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总体状况,常用的生态功能价值化的方法有条件价值法、成本核算法、直接市场价格法、替代市场法和假设市场法等。

3.9

生态功能综合指数 ecological function integrate index

指反映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的一系列指数的综合,利用生态功能综合价值量进行标准化获取数值,值域范围为 0-1。

4 评价单元

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县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对辖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生态功能综合状况评价、以及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的单项评价。评价以 250 m×250 m 的栅格数据单元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空间尺度。

5 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原则上为每 5 年开展一次,与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等工作保持一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增加评价频次。

6 评价工作流程

6.1 前期准备

了解县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环境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情况,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特征, 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类型、面积和空间分布区域,主要保护生态系统类型及重要物种等。搜集基础资料,获取自然地理、遥感监测、生态系统、气象等数据,进行数据预处理,通过遥感数据解译、生态参数反演、空间数据插值等信息技术手段,将数据统一到 250 m×250 m 栅格单元或更高精度的空间尺度。

6.2 选取评价模型和方法

生态功能通常包括产品提供、生态调节和娱乐文化 3 大类,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生态功能状况主要通过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和防风固沙等生态调节功能的发挥作用情况反映。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主导生态功能类型,结合文献研究和当地实际,选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的模型和方法。按照较为常用、相对简易和可操作的原则,本指南针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分别选取了水量平衡方程、通用水土流失方程、修正风蚀方程、NPP 校正模型等方法开展生态功能物质量评价,在此基础上利用替代工程法、恢复成本法和替代成本法等方法开展生态功能价值量评价。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评价模型和方法进一步优化和修正。

6.3 生态功能评价

模型运算。获取模型所需的相关参数,根据生态功能评价模型公式,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中输入所需的各项参数,进行空间分析统计和运算,获得生态功能评价结果数据图层。

主导生态功能评价。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主导生态功能,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和防风固沙等单项生态功能进行评价,计算获得单项生态功能物质量和单项生态功能价值量评价结果。对于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考虑到与水土保持功能密切相关,可归入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计算;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考虑到与防风固沙功能密切相关,可归入防风固沙功能进行计算;其他未明确主导生态功能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可参考生态功能区划,归入相应的主导生态功能进行考虑。

县域生态功能综合评价。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功能类型,综合各项生态功能的价值量,根据计算公式,获取生态保护红线县域生态功能综合价值量的计算结果。

6.4 综合指数计算与分级

县域生态功能综合指数计算。对生态保护红线县域生态功能综合价值量的数据图层进行归一化, 统一量纲,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综合指数,数值在 0-1 之间。

综合指数分级。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综合指数的数值大小,将生态功能等级划分为、良好、一般和较差共计四级,反映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综合状况的空间差异。

6.5 报告编制

根据评价结果,对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以及生态功能综合状况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与应用, 编制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报告。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的技术流程见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