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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标准集团解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发布时间:2023-02-06 00:00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

不适用于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核定。

二、核算范围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应急处置费用包括污染处置费用、保障工程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以及组织指挥和后勤保障费用等。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方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者消除危害主动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三、核定程序

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程序包括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数据审核、确定核定结果三个主要阶段。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是对各项费用产生情况、费用数额、合同票据等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的过程;数据审核是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复审等一系列审查,确定有效数据,并进行整理分析的过程;确定核定结果是将审定的数据整理分析后,给出明确的核定结论的过程。

图 1 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流程图

四、直接经济损失核定

4.1 核定原则

(1)规范性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核定要收集完整的损失或费用数据的证明材料, 数据与证明材料要真实可靠且一一对应,缺失证明材料的损失和费用不能计入。对同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核定要采用统一的数据调查统计方法、计算方法和核定标准,保证核定结果规范公正。产生应急处置费用的工作措施应当与应急处置方案的要求或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一致,应当与减轻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措施直接相关。

(2)时效性原则

应急处置费用必须是在应急处置和预警期间、以及在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的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应急处置和预警期以应急处置方案界定的或者以应急指挥部研判确定的时间为准。事件发生前已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或工作计划,因事件发生而提前执行的设

备购置费、租赁费、工程施工费等支出,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各应急工作参与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在应急处置期间的劳务费和工资性收入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但由于事件引发计划变动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3)合理性原则

对于同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不同单位、不同地区填报的损失和费用数据要符合逻辑,同类型损失和费用单价的差异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实际调查或者历史相关数据,以上下浮动在一倍以内视为合理。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造成的材料、交通、人工等价格上涨,以不高于市场价一倍视为合理。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情况,应当明确原生事件的核定时限和地域范围, 避免重复或遗漏核定。

4.2 核定方法

4.2.1应急处置费用

(1)污染处置费用

污染处置费用是指从源头控制或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为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而采取的清除、转移、存储、处理和处置被污染的环境介质、污染物和回收应急物资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投加药剂、筑坝拆坝、开挖导流、放水稀释、废弃物处置、污水或者污染土壤处置、设备洗消等产生的费用。污染处置费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方法一:污染处置费用=材料和药剂费+设备或房屋、场地租赁费+应急设备维修或重置费+人员费+后勤保障费+其他。

方法二:对于工作量能够用指标进行统一量化的污染处置措施,可以采用工作量核算法,根据事件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或调查获得的费用计算。

污染处置费用=总工作量×单位工作量单价,例如:

筑坝费用=坝体体积(立方米)×单位体积构筑单价(元/立方米);开挖导流费用=土方量( 立方米) ×单位土方量工程单价(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用=污水总量(吨)×每吨污水处理单价(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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