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解读惠州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06 00:00 为深化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污染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按省要求建立并完善涉工业炉窑企业分级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控”的原则,建立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按照环大气〔2019〕56号文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执行。
(三)重点管控对象。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C3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C32)、金属制品业(C33)等行业为主,重点涉及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陶瓷、石灰石膏制造、水泥制造、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制品、铝压延加工、镍钴冶炼、钢铁、钢压延加工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8类炉窑有组织排放控制,以及涉工业炉窑企业的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管控(见附件1)。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2020年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按要求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4),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见附件5),到2025年底,全市钢铁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电解铝企业全面推进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全面加大热残极冷却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建设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实现残极冷却烟气有效处理。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应逐步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鼓励水泥企业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县区要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五)加强涉工业炉窑企业运输结构调整。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其他涉工业炉窑企业,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应达到80%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原则上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炼钢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钢铁企业料场出入口、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二)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指引》(附件6),实施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树立A级工业炉窑企业为行业标杆,引导B级工业炉窑企业升级改造,推动C级工业炉窑企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强化工业窑炉废气污染治理、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以及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以提升全行业治理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将B级和C级工业炉窑企业纳入污染天气应急“限管停”优先管控对象。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四)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对符合要求的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加强监督执法,对工业炉窑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清理淘汰类工业炉窑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资金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探索通过引导性的方式,支持相关领域重点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指导运输结构调整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把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强化分级管控。落实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对列入《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的工业炉窑(附件7),进一步核实完善清单信息,明确下一步治理计划;对工业炉窑等级实施动态更新,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工业炉窑基本情况、污染治理与排放情况、绩效等级等情况进行自评,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定,并于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将更新后的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严格监督执法。
加强工业炉窑排放监管,加快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推动涉工业炉窑企业达到更低的排放水平。将附件7工业炉窑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抽查比例要求纳入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工业炉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废气达标排放情况,以及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等易产生粉尘的无组织排放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同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本方案和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业炉窑涉及行业多、领域广,各地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附件:
1. 工业炉窑分类表
2.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4.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5.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
6.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指引(暂行)
7.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2019年版(惠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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